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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争夺房产 老人勿过早处置财产问题

房天下惠州二手房网  2014-08-28 09:32:00  来源:东江时报
[提要]日前,博罗园洲父母告子赡养纠纷一案成功和解并撤诉,可谓是画上圆满的句号。记者从惠州中院了解到,法院每年受理近30件老人财产分配纠纷的案件,多数以调解成功结案。法官建议,老人不要过早将财产分配给子女,可以尝试通过立遗嘱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,也是呵护亲人之间的感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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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博罗园洲父母告子赡养纠纷一案成功和解并撤诉,可谓是画上圆满的句号。记者从惠州中院了解到,法院每年受理近30件老人财产分配纠纷的案件,多数以调解成功结案。法官建议,老人不要过早将财产分配给子女,可以尝试通过立遗嘱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,也是呵护亲人之间的感情。

■现状

争议核心是财产分配多以调解方式结案

博罗园洲父母告子赡养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伯及其老伴早年做生意,攒下许多房产、物业,后因考虑到年迈及身体健康等原因,于2010年将名下的财产分给被告阿权及其弟弟,包括若干住房、商品等物业财产,并通过家庭协议书约定阿权及其弟弟需从2010年5月起,每月支付3000元给陈伯夫妇作为赡养费用。然而,2012年4月之后,阿权突然停止支付赡养费用,并不再前往看望两名老人。无奈之下,2014年3月26日,陈伯夫妇只能将大儿子阿权起诉到博罗法院园洲法庭。经过再三调解,日前,陈伯与其二儿子来到园洲法庭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,并表示和解撤诉。

无独有偶,就在本月上旬,因丈夫过世,病重母亲状告女儿争遗产案件一审在惠城法院进行。原告阿婆何某的丈夫离世却未留下遗嘱,她请求法院判决现居住房产归自己,以维护其安度晚年的保障。

“虽然这些案件的案由形式多种多样,有子女争夺父母财产的,有赡养费纠纷的,甚至有夫妻间因为财产分配方案有分歧而要求离婚的,但归根结底,这些案件争议的核心是老人财产分配问题”,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杰介绍,惠州中院每年受理这类案件3至4件,按照10%上诉率计算,惠州全市每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近30件。

一般来讲,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,法院方面秉承亲情化解的原则,以调解为主。“矛盾是暂时的,亲情是永恒的”。此类案件若采取判决的方式,通常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不少阻力,尤其强制执行还会激化亲人之间的矛盾,因此,即便调解花费的精力要大得多,也会以调解为主,“同一案件,如果判决花费三至四天,调解可能需要三四十天”。

■建议

老人必须注意财产自保

事实上,将家庭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应该是处理问题的最后一步,如果老人能够将问题处理前置,也能够避免与子女“对簿公堂”的尴尬与伤感。
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”。该义务为法定义务,是不能免除的,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。《婚姻法》同时规定,法官表示,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”。不过,在现实案例中,遇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,即便法院判决生效,每月强制执行的效果也难以保障。

“在这种法律的‘他律’以及子女道德‘自律’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,老人必须进行财产自保”。所谓财产自保,就是老人在有生活和创造财富的能力时,要注意积累财富,但更重要的是要合理安排财产,概括来说就是要保障财产的流动性、稳定性、可控性。所谓流动性,就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,或者是可以快速变现的财产;所谓稳定性,就是财产能够保值;所谓可控性,对于老人来说,就是不要过早将全部财产处理完,即便是要分配也要做好平衡。

譬如在博罗园洲父母告子赡养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伯夫妇就是考虑到年迈及身体健康等原因,过早地分配了财产给两个儿子,而且在分配中亦没有兼顾女儿的利益,结果三个子女都不履行赡养义务。再如上述另一案件中的原告阿婆何某,其认为三个女儿在财产分配中没有平衡,结果造成纠纷。

老人必须注意财产自保

及时订立遗嘱避免纠纷

“为了避免纠纷,订立遗嘱是一个不错的方式。”法官表示。目前惠州遗嘱订立覆盖面难以统计,不过在过往审理的案件中,多数因为没有订立遗嘱造成调查和判决难。

在没有订立遗嘱的前提下,以下几种被继承人财产分配会出现难点:一是被继承人婚史复杂的,导致继承方难以界定;二是被继承人家庭关系复杂的,有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收养子女等等,其中收养子女还可能有合法收养、事实收养等情况;三是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的,导致无法掌握其全面的财务情况。

因此,法官建议,当公民在心智健康、家庭及收入稳定的情况下,可以订立一份遗嘱,所谓家庭稳定是指继承人相对稳定,收入稳定是指能够掌控现在的财产以及将来合理预期的财产。“最初的遗嘱可以是原则性安排,为将来的分配甚至是判决提供依据。”譬如,遗嘱中写明将银行存款全部归儿子,虽然银行存款数额不具体,但仍是一种继承参考。

此外,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其他形式。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,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。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,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,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。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,然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,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,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。法官提醒,公民在订立遗嘱时,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,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,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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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/luoyuanme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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